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美玲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7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2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