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21號原告 邱宇嬨 訴訟代理人 楊淳涵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陳榮枝 訴訟代理人 楊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系爭補助費事件之裁判,牽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號低收入戶資格之行政訴訟裁判。經查該低收入戶資格事件該院尚未審結,有本院109年8月21日與109年10月20日之公務電話紀錄二份在卷足憑。依前開規定,得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