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告 吳玉梅
林佳佑 林佳圻 林宛儀 劉蓮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明宏 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賴明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頭份市○○段00地號土地之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金秋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