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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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元宏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仕賢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年月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