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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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紀超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紀超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紀超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紀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網路列印、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受刑人楊紀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駕駛動力交│過失傷害人││││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月│月│││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5月27│97年8月31│97年8月31│││日│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年度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署99年度偵│署99年度偵│││偵字第3612│緝字第162│緝字第162│││號│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99年度交訴│99年度交訴││事實審││第5768號│字第23號│字第23號││├────┼─────┼─────┼─────┤││判決日期│99年7月13│100年2月│100年2月││││日│25日│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99年8月13│100年5月│100年5月│││日期│日│19日│19日│├───┼────┴─────┴─────┴─────┤││上開編號2、3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判決(本││備註│院99年度交訴字第2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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