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三四五九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六九四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被告犯案時所用之扳手、起子等如該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三四五九號所示之物,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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