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輔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輔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輔宣字第4號聲請人 簡佐翰
簡逢儀 共同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 洪婕恩 之診斷書,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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