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前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 陸佰 肆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