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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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21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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