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7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7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烤漆板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臺中縣大里市○○路○段○○
號3樓如照片A部分所示之烤漆板予以拆除。
㈡陳述:原告於其所有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號之土地
上搭蓋鐵架,以石棉瓦隔間用以遮風避雨,與被告所有門牌
號碼為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房屋相鄰,被告未經原
告同意,私自將上開房屋3樓搭蓋鐵架焊接於原告搭蓋之鐵
架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鐵架,占用面積2.16平方公尺(
寬12公分×長18公尺=2.16平方公尺),原告多次請求原告
拆除占用部分,被告拒絕拆除,卻於98年6月間於其牆壁灌
注防水泡沫劑,致溢流至原告之牆壁及一樓屋頂,污損原告
房屋,原告遂於98年6月22日以大里草湖郵局存證信函第157
號,催告被告自行拆除無權占用之鐵架,惟被告仍置之不理
。為此,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無權占用之
烤漆板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所有之房屋屋齡已有20幾年,因有漏水問題而需
要做防水措施,但原告不同意被告施工,且被告未占用原告
土地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於其所有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
上搭蓋鐵架,並以石棉瓦隔間用以遮風避雨,與被告所有門
牌號碼為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房屋相鄰,惟被告未
經原告同意,於其房屋3樓搭蓋之鐵架焊接於原告搭蓋之鐵
架上,無權占用原告之鐵架,占用面積為2.16平方公尺等事
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之存證信函、照片、臺中縣政府工務
局拆除執照、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大屯分處函各1件為證,惟
被告以前詞置辯。經查,本院囑託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鑑
測,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於98年12月22日函覆:按「戶地
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不得超
過下列限制;一、市地:標準誤差2公分,最大誤差6公分。
…」為地藉測量實施規則第73條所明定。本案經現場測量後
,原告指界(磚牆鐵皮屋頂、鐵架)位置均位於地藉線上(
合於上開規定2-6公分誤差範圍內)等語,並有土地複丈成
果圖(如附件)在卷可參,被告對於上開函文及土地複丈成
果圖無意見,原告主張被告之鐵架及占用其土地云云,惟依
上開函覆內容,原告土地為市地,依地藉測量實施規則第73
條規定,標準誤差為2-6公分,原告指界位置均位於地藉線
上(2-6公分誤差範圍內),本院實難認被告有占用原告土
地之情事,原告主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烤漆
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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