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16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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