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797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進榮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3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0年10月4日親自收受本件原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100年10月11日經由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向原審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11月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