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傑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經查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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