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士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士廣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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