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 林英明 相對人金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登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以其業向本院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177號執行事件中查封拍賣之A標:花蓮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210、及其上1140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花蓮縣○○鄉○○路○段○○○號),及B標:同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210、及其上1141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花蓮縣○○鄉○○路○段○○○號),一旦執行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裁定停止100年度司執字第6177號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裁定確定後,經裁定之法律關係,雖未如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有既判力,但該法律關係既經實體裁判,為節省訴訟資源、避免裁判矛盾,應有拘束力,當事人不能再加以爭執。經查,聲請人前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5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0號駁回聲請確定,有前開二份裁定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同一意旨,再度聲請停止執行,揆諸前開說明,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