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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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明烈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98年度偵字第9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鱷魚夾壹組,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931號被告洪明烈涉嫌違反電業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鱷魚夾1組,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盛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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