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50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北市警中正二分秩字第09532095700號移送
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六時四十五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與康定路口。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林再壽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梁華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