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建 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75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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