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00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林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月
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
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2,036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57,71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57,718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398元、違約金雜費計1,92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80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以安│自民國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57718││年06月19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