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982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楊明利 債務人萬泰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萬福文 人債務人 沈素珠 債務人 萬國廷
一、債務人萬泰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零陸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萬泰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萬福文、沈素珠、萬國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65,210元│110年6月9日│3.89%│自110年7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795,636元│110年6月9日│3.89%│自110年7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1,000,000│110年7月6日│3.6%│自110年8月7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3,000,000│110年7月6日│3.6%│自110年8月7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