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57號原告 彭貴旺 被告 彭貴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函知,限期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
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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