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 彭亭燕 律師即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債權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 周榮達 鄭瑞位 呂學新 黃炫惟 陳文炯 會計師岑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 債權人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健豪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破產人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債權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上開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理由
一、按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資產已可分配,破產財團之財產經變價後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加計已獲得及將獲得之銀行利息,計為4,805,465元【4,800,000+1,665(利息)+3,800(預估將來尚得領取之利息)】,扣除財團費用及破產管理人報酬合計為433,393元後,所餘金額為4,372,072元,爰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之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並提出破產財團收支明細表、存款存摺內頁影本及破產債權分配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於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