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2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駿鴻選任辯護人劉鴻基律師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駿鴻於民國102年2月11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更生巷往昌平路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7時40分許,行經環中路與松竹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輛行駛時之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追撞前方由 莊秉譽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號大型重機車,使莊秉譽人車倒地,受有雙膝擦傷、右手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案楊駿鴻因涉嫌上開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過失傷害犯行,於103年1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告訴乃論)第277條第1項、第281條、第284條及第285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277條第1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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