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7號原告 施瀚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勝翔順彰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捌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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