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怡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怡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怡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怡穎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9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01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05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8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66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3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㈢至㈥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自100年11月11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終結日為103年12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