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於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0二八號執行時逃匿,並提出執行通知回證、拘提報告書、被告戶籍查詢報表等件為證,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