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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