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甲○○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七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