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7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詹世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某時許,竊取訴外人即原告客戶翁郁璇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後,隨即至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致各特約商店陷於錯誤,並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進而獲取無法律上原因之利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盜刷之消費款。查,被告設籍桃園○○○○○○○○○,惟戶政事務所並非供人久住或暫居之處所,難認為係被告之住居所。再依卷附矯正資料所示,被告於110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刑期至131年2月16日,是被告目前之住所地,應係在臺灣臺南監獄內,被告並無居住桃園市之事實。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