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7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詹世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某時許,竊取訴外人即原告客戶翁郁璇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後,隨即至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致各特約商店陷於錯誤,並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進而獲取無法律上原因之利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盜刷之消費款。查,被告設籍桃園○○○○○○○○○,惟戶政事務所並非供人久住或暫居之處所,難認為係被告之住居所。再依卷附矯正資料所示,被告於110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刑期至131年2月16日,是被告目前之住所地,應係在臺灣臺南監獄內,被告並無居住桃園市之事實。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