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五一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0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中旬某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南簡字第一二生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於八十五間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醉藥品罪,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0四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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