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簡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簡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七五四號
簡易判決處刑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漏裁,應裁定補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首補載「甲○○」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內均敘明本件被告姓名為「甲○○」,惟於主文欄內漏載,此顯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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