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2樓選任辯護人方伯勳律師
謝思賢 律師 王志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7年2月5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