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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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號抗告人壬○○
戊○○己○○乙○○辛○○甲○○丁○○丙○○庚○○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5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各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各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