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仁壽張仁德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郭秋桃 即張仁德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仁德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張仁德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張仁德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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