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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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家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108年9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於
108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4月、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2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35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
(三)家庭暴力罪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63
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6月確定;(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0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2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1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接續執行上揭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於108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7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7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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