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二號
聲請人金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黃玉 代理人 鄭勝元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春銘┌──────────────────────────────────────────────────────┐│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啟耀印刷事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參萬貳仟肆佰柒拾│0000000││││司 陳秋鳳 │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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