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七五三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件、該署拘票暨拘提報告各一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各一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汪怡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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