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56號原告 安晨妤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陳德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劭緯邱威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下同)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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