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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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謝佳蒨
謝新春
林敏瑛
一、債務人林敏瑛、謝佳蒨、謝新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佳蒨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8年12月間邀同債務
人謝新春、林敏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4,77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佳蒨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謝新春、林敏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64,775元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9%110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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