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 鄭芳昆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被上訴人 謝金鈴 即 元祥 行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1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炁能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102年及103年帳冊,以說明向稅務機關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及營所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