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侵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侵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侵附民上字第29號上訴人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上訴人 鄭凱陽 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蔡麗珍 上列上訴人等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刑事判決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0000甲000000新臺幣(下同)80萬元整,及自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0000甲000000之父50萬元整,及自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項請求,上訴人等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被上訴人丙○○係上訴人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以下稱A女)之友,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民國103年5月24日10時許,先在其所就讀之科技大學(學校校名及地點詳卷)教室內與A女聊天,進而尾隨A女進入廁所,強行壓住A女之身體,再脫掉A女之內褲,將其性器插入A女之性器內,違反A女之意願,進而強制性交得逞。丙○○復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同年6月28日8時許,前往A女租屋處(地址詳卷)房間內,趁A女睡著之際,未經A女之同意,以手伸入A女所穿睡衣內,撫摸A女之胸部,而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A女因被告上開故意侵權行為而受有身體、自由、貞操權之傷害,而上訴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B男),基於身分法益,對A女有保護教養之權,今遭丙○○侵害其基父母身分對未成年子女保護之法益,情節重大。是上訴人2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上訴駁回。
二、陳述:被上訴人丙○○沒有對A女為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行為等語,上訴無理由資為抗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丙○○被訴強制性交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0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判決依前揭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含假執行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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