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77號原告 劉鈺樺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 律師
錢紀安 律師被告 林郁娓
林美玲 林岳裕 林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56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代位之被告林郁娓就被繼承人 林清水 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為準,查被繼承人林清水之遺產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土地、房屋、存款及投資額,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20,644,8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林郁娓就被繼承人林清水之遺產應繼分4分之1計算,核定為5,161,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原告僅繳納44,560元,尚欠7,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林政毅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名稱或所在地│數額│面積│應有部分│││││(新臺幣)│││├──┼────┼────────┼─────┼──────┼──────┤│1│土地│臺北市大同區圓環│17,591,966│400平方公尺│228/10000││││段三小段302地號│元│││├──┼────┼────────┤├──────┼──────┤│2│建物│同段2440建號(門││110.31平方公│470/1000││││牌號碼臺北市0000000○○○區○○○路○○○號2││另陽台9.47平│││││樓)││方公尺││││├────────┤├──────┼──────┤│││同段2461建號(共││766.49平方公│514/10000││││有部分)││尺││├──┼────┼────────┼─────┼──────┼──────┤│3│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222元││││││股份有限公司││││├──┼────┼────────┼─────┼──────┼──────┤│4│活期儲蓄│國泰世華銀行股份│49,658元│││││存款│有限公司││││├──┼────┼────────┼─────┼──────┼──────┤│5│投資│金再發實業有限公│300萬元││││││司││││├──┴────┴────────┴─────┴──────┴──────┤│建物及土地價額計算式:││⒈依原告陳報詢問房屋仲介人員之結果,系爭不動產市價約為每坪75萬元至80萬元││,取其中間數775,000元;佐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同路段(即臺北市○○區○○○路),屋齡10至15年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起訴時相近時點104年10月及7月各有一筆,成交單價為每坪785,560元及771,415││元,與前揭原告詢價結果取其平均價格為777,325元(計算式:〈775,000+785,││560+771,415〉÷3=777,325元)。││⒉系爭房屋含陽台及共有部分在內共159.18平方公尺(計算式:110.31+9.47+39││.40=159.18),換算為48.15195坪。是本件起訴時系爭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格││共計為17,591,966元(計算式:《48.15195坪×777,325元》×470/1000=17,59││1,966元,元以下4捨5入)。│├────────────────────────────────────┤│總額:20,644,846元│├────────────────────────────────────┤│被告林郁娓之應繼分為4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61,212元(計算式:││20,644,846元×1/4=5,161,212元,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