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3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4之犯罪,聲請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書贅載第1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檢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及相關判決,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既均於
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則依上開說明,即應逕依原確定裁判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強盜│偽造文書│竊盜│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年6月27日│93年6月28日│93年3月4日│92年8月29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檢察署││檢察署│││├─────┼────────┼────────┼────────┼────────┤│查│案號│93年度偵字第1024│同左│93年度偵緝字第85│94年度偵第22139││││2號││1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27│93年度訴字第1370│94年度簡字第251│95年度簡上字第21││實││79號│號│號│9號││審├─────┼────────┼────────┼────────┼────────┤││判決日期│94年1月11日│93年8月31日│94年7月28日│95年6月3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94年度臺上字第14│同上│同上│同上││決││87號│││││├─────┼────────┼────────┼────────┼────────┤││確定日期│94年3月24日│93年11月8日│94年8月22日│95年6月3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年│不符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無│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不減刑│已裁定減刑│已裁定減刑│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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