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2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53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 陳真真 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於民國96年8月21日19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地下一樓,持滅火器砸破陳真真之母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之前後擋風玻璃、右側前後車窗及右後車門而毀損之,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然被告業與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97年4月18日訊問時當庭達成和解,而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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