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博亭科技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據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甚明。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為博亭科技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依照上開說明,即應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博亭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巿,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