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3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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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360號
原告 楊于箴
被告 林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3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71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如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藉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以逃避刑事追訴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某時,在臺中市西屯區烈美街55巷對面「胖老爹」附近,以提供每本金融帳戶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價,將其所有元大銀行文心分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分行(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3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家明 」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他人將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前開帳戶後,即於110年3月22日某時許起,以交友軟體APP「Tinder」(暱稱「you」)向原告要求加入Line,並向原告佯稱「LUNO」平臺投資可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0年4月16日匯款5萬元至被告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嗣原告查覺受騙報警處理。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也是被騙的,現在無力償還等語置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轉帳紀錄、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附民卷第11頁)。被告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3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幫助一般洗錢罪刑(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有前開刑事簡易判決可佐。被告抗辯遭人詐騙云云,然依前開刑事簡易判決記載,被告於刑事審理程序自白犯罪,足認其確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事實,並非單純受騙交付帳戶,被告前揭抗辯並不足採,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原告因此受損5萬元,原告請求被告如數賠償,自屬有據。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被告抗辯無力賠償云云,不得憑為得不賠償之理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1年10月25日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13頁),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審理期間復未發生訴訟費用,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諭知。
七、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另為准許諭知。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3條之3、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12 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