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73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金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金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拾參包( 毛重 肆點參零伍捌公克,驗餘淨重肆點參零參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所持毒品之重量非鉅,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查獲之白色晶體13(毛重肆點參零伍捌公克,取樣零點零零壹玖公克鑑驗用盡,驗餘淨重肆點參零參玖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王淳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0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