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8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841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王頌儀

蘇尤如

被告 蘇芮 予即 蘇禹珩

陳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6,4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依兩造所定借據第18條,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8頁),本院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蘇 芮予 即蘇禹珩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被告 陳瑋凡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定借貸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就學貸款;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遲延還本或付息,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繳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若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被告 蘇芮予 即蘇禹珩自應還款日即111年11月26日起未依約履行繳款,迄今尚欠本金206,43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依約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付償還之責。爰依就學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查詢單、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就學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

1

58,675

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3日止

1.65%

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2

32,175

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3日止

1.65%

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3

76,892

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3日止

1.65%

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4

38,691

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3日止

1.65%

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合計:206,433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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