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7號附民原告 許裴芯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附民被告 劉子清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上列被告劉子清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