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雅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審計學筆記影本貳本、審計學授課光碟參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雅婷前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調偵字第183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確定,並於102年10月15日期滿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盜版審計學筆記影本2本及光碟3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係供犯罪所用,不以屬於犯人為限,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